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在询价采购中,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那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就一定能成交吗?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则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根据上述规定,询价采购强调在满足质量和服务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但这并不意味着供应商的报价最低就一定会成交,还要考虑政府采购政策的扣除因素。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例如,在某个询价采购中,有3家供应商参与询价,其中一家大型企业的原始报价为98万元,一家中型企业的原始报价为99万元,一家小微企业的原始报价为100万元。小微企业报价享受10%价格扣除优惠后的评审价为90万元。由于小微企业的评审价最低,因此,应当是小微企业成交。
需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以90万元的评审价格成为成交供应商,但签合同的时候仍然要以100万元的原始价格来签合同,而不是90万元。